關于調整市區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的通知
發布時間:2021-08-19 15:30 來源: 選擇閱讀字號:[ 大 中 小 ] 閱讀次數:
各市(縣)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經開區社會事業局:
按照《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〉的決定》(省政府令125號)第四條 “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,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.5倍” 的要求,根據《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錫人社發﹝2021﹞47號)規定,對我市市區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相應進行調整:
一、從2021年8月1日起,市區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調整為2280元/月。執行對象為今年8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。
二、江陰市、宜興市可結合本地實際,按規定調整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。
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21年8月18日